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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年春節漸行漸遠。過年最高興的莫過於孩子們,不但有好吃的好玩的,還能拿到一筆豐厚的『壓歲錢』。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壓歲錢』引出的紛爭卻是屢見不鮮。
離婚了夫妻能分子女的『壓歲錢』嗎?
因感情不和,趙琳訴至法院要求和馬力離婚,雙方對兒子2萬元『壓歲錢』的歸屬爭執不下。趙琳堅持既然孩子由自己撫養,2萬元就該由她來保管。馬力擔心無法知曉這2萬元是否真用到了孩子身上,要求法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為,2萬元『壓歲錢』是孩子的財產,駁回了馬力的訴訟請求。
無獨有偶。楊光和李楠鬧離婚時,楊光要求對李楠名下的5萬元存款予以分割。李楠稱5萬元是孩子的『壓歲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楊光卻說『壓歲錢』都存進了銀行,並提交了以孩子名字開立的銀行存折賬戶和存款明細。法院綜合以上證據,最終將這5萬元存款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說法 現實生活中,長輩給晚輩『壓歲錢』的習俗由來已久,應視為一種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乾問題意見》第六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根據上述規定,未成年人對自己獲贈的『壓歲錢』有所有權,『壓歲錢』不能被當作夫妻財產予以分割。當然,由於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壓歲錢』可以由保管人代管,以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分手了父母給前戀人的『壓歲錢』能要回嗎?
胡健和齊薇是一對戀人。2009年春節,胡健邀齊薇去老家見父母,胡健父母很喜歡齊薇,還給了她2000元『壓歲錢』。
誰想,當年5月兩人鬧矛盾分了手。胡健要求齊薇返還過年時父母給她的2000元錢。齊薇認為錢已經給了自己那就是自己的了,拒絕返還。雙方為此事鬧到法院。法院最終認定,這筆錢是胡健父母對齊薇的贈與,一旦交付即生效,胡健無權要回。
說法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胡健的父母給付齊薇的2000元錢聲明是送給齊薇的『壓歲錢』,這筆錢從交給齊薇那一刻起已經發生了權利轉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均不存在以上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故這筆錢已經屬於齊薇所有,作為贈與人的胡健的父母都不能要回,胡健更無權要回。(文中當事人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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