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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長樂市一名學生被查出患有肝病住院治療,已連續投保學生險10年的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被拒絕。原來,學校老師私自將保險轉到另外一家保險公司,期間出現了『賠付空檔期』,那麼保險公司和老師的責任該如何界定?這個案例日前被福建省消委會列入2009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據福建省消委會介紹,2008年8月中旬,長樂市第七中學學生許某在長樂第二醫院門診被查出患有肝病。2008年9月1日到福州傳染病院被留院治療了3個多月,住院治療費16000多元。
由於參加了社會統籌醫療保險,並投保了學生險,按規定醫保中心予以報銷4000多元,餘下12000多元由學生許某母親劉女士要求保險公司按『學生險』理賠,但保險公司以該學生保險合同於2008年8月31日到期之後沒有續保為由拒絕理賠。
劉女士找到學校纔知道其女兒保險被班主任轉到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長樂營銷服務部,但該公司以許某保險啟用時間是2008年9月17日,而其住院是2008年9月1日,也拒絕理賠。
劉女士說,女兒從幼兒園開始就投保,十多年從未間斷過,年繳保費40多元,現在碰到出險時卻遭遇理賠難。無奈之下,劉女士向消委會投訴。長樂市消委會調查後得知,學生保險屬於團體辦理的險種,班主任變更保險公司造成『賠付空檔期』,消費者並不知情。
於是,長樂市消委會多次召集保險公司、校方、消費者反復協調。平安人壽保險公司考慮到許某所在的學校賠付率較低,而許某家境困難,破例予以賠付4500元,班主任補償1000元,劉女士也表示接受該調解結果。
福建省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說,保險公司以其入院時間作為不予理賠的理由,值得商榷。公布這起投訴主要是提醒學校和教師應從中吸取教訓,在辦理學生保險時要多一份事業心和責任感,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而保險公司也應該多盡一點解釋、說明及提示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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