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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險領域,很多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是因為投保人沒有看懂保險合同中的相關條款。
專家提醒有三類條款容易被投保人誤解,假如投保人忽略了對這些條款的理解或者保險代理人沒有耐心解釋清楚,那麼投保人的權益很可能遭受侵害。
『猶豫期』條款
『猶豫期』就好比『無理由退貨期』,如果過了猶豫期再發現購買的保險產品不適合而要求退保,就會產生較大的經濟損失。目前各家保險公司設定的『猶豫期』一般為10天,但如何計算各家公司卻不盡相同,所以投保人需要事先弄清楚。『猶豫期』一般是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合同日開始計算,但有部分險種屬例外,如投連險。另外,也有一些公司是將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第11個自然日視作合同簽收日,簽收日起10個自然日為『猶豫期』。
『期滿利益』條款
重大疾病保險的『期滿利益』條款通常是捆綁在兩全險上的,投保人需要弄清楚『期滿利益』,是返還累積繳納的保險費還是返還保額;是有息返還還是無息返還等等。當然,如果是返還保額那就是最劃算的,因為大部分投保人累積保費都遠遠低於保額,所以投保人在選擇重大疾病險時需要先弄清『期滿利益』條款。
『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指的是如果超過保險費繳納到期日仍未交付保險費,從保險費到期日起60天內為寬限期。如果保單持有者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然需要做出理賠;而保單持有者超過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則導致保險合同失效,保險公司無需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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