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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劉先生購買了一份10萬元的兩全保險,保險期間為10年,並躉交了保費。當時,他填寫的受益人為兒子小劉。沒想到,在2009年的一次交通意外中,父子二人均不幸身故。此後,在保險金的給付上,劉太太與劉先生的父母產生了矛盾。
劉太太認為,劉先生的受益人是兒子小劉,小劉去世後自然由她這個母親繼承保險金。而劉先生的父母則認為,兒子和孫子同時死亡,他們也應當擁有一份繼承權,且在保險金中佔到三分之二。從這樣一起保險理賠糾紛中我們發現,人身險的受益人非常重要,它關系到事故發生後由誰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賠償。越是高額的保險,就越容易引發理賠糾紛,而要化解矛盾,就需要我們了解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誰能當人身險受益人
我們知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險人,也可以是其他具有可保利益的關系人。
最重要的是,受益人一定要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若由投保人指定,也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現在有不少公司會為員工提供人身保險福利,根據規定,只能指定被保險人(勞動者本身)及其近親屬為受益人。這些當然都是基於對被保險人的保護。
受益比例怎麼定
如果一份保單僅有一位受益人,那麼該受益人一般能享有100%保險金,不過,要是一份保單有多個受益人又該如何分配保險金呢?這個問題其實並不難。
在投保時,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想要指定多名受益人,那麼可以同時規定每位受益人的受益比例。例如,A先生40%、B女士50%、C先生10%。而如果在投保時沒有做明確說明,那麼根據新《保險法》規定,這多名受益人就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受益人空白怎麼辦
不少人在投保時會在受益人一覽留空,其實這個做法不值得提倡,特別在以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時,一旦發生風險事故即被保險人死亡,很可能引起家庭成員間的經濟矛盾,所以,還是在投保時根據個人意願指定清楚比較好。
被保險人死亡,且沒有指定保險金受益人,那麼這筆錢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順序繼承。這就涉及到第一繼承人與第二繼承人了。父母、子女、配偶為第一繼承人,一般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沒有第一繼承人時,纔由第二繼承人繼承遺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例如,A有份保險,指定其兒子為受益人,可兒子先死,那麼當A死亡時,他兒子的子女就有了代位繼承權,能夠繼承自己父親應得份額的遺產。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亡咋辦
文章開頭的案例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情況,雖然保單上列明了受益人,可偏偏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且無法判斷死亡先後順序。
在新《保險法》中,也對這樣的情況做了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換言之,該案中應推定小劉先死,而保險金則作為劉先生的遺產進行分配。這樣一來,劉先生的父母及太太都可以得到保險理賠,一般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每人得到20萬元的三分之一。
何為喪失受益權
當受益人出現道德風險時,很可能喪失受益權。新《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1241.00,20.70,1.70%)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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