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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卡一直在陳先生手裡,手機卻頻頻收到刷卡取款的信息,他以為是詐騙短信,當感覺不對勁去查詢時纔發現卡裡的20000元已被取走。4月22日,賓陽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銀行和儲戶分別承擔70%和30%的賠付責任。
賓陽縣大橋鎮的陳先生在該縣某銀行下屬的支行開設了一個卡折合一的儲蓄賬戶。2009年10月17日,陳先生的手機收到短信提示,其銀行賬戶刷卡領取現金2000元。正在自家店面內做生意的陳先生當時以為是詐騙短信就沒有理會。可幾分鍾後,陳先生再次收到短信提示,該卡又被刷卡取現2000元。感覺情況不妙的陳先生立即到銀行查詢,匆忙中他忘帶查詢所需的身份證等相關證件,致使銀行不能對其銀行卡賬戶明細賬進行查詢。陳先生只得返回家取。待陳先生再度回到銀行查詢並辦理銀行卡掛失手續時,其賬戶上顯示,從收到第一條短信到辦理掛失手續的近20分鍾時間,該卡已被以每次2000元的金額分10次在北流的櫃員機上領取現金共計20000元,加上異地取款每次手續費10元共計100元,陳先生儲蓄卡上的20100元沒了。陳先生立即趕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然而公安機關未能破案。今年1月,陳先生將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其損失20100元。
賓陽縣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的存款被他人用另一張經復制變造的卡使用正確密碼在異地領走是事實。銀行作為發卡人,是ATM櫃員機的經營管理及收益人,有義務從技術上保證持卡人卡內賬戶存款的安全,而鑒別銀行卡真偽也應是銀行的義務。陳先生的存款是在櫃員機未能識別卡的真偽的情況下被他人領走,說明被取款的銀行櫃員機存在安全漏洞,對此銀行應負主要責任。陳先生對持有銀行卡的密碼有安全防范及保密的義務,銀行卡的密碼被泄露使用也是造成存款被他人領走的原因之一,陳先生對密碼泄露應負主要責任。陳先生收到銀行方提供的取款短信提示後,未能及時提供相關證明,使銀行方不能及時辦理掛失手續,造成損失進一步擴大,對此陳先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綜合衡量後作出判決:對陳先生的存款損失20100元,銀行應承擔70%的過錯責任,即14070元;陳先生應自行承擔30%的過錯責任,即6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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