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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5日,劉先生通過保險代理人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款終身壽險產品,合同規定保額2萬元,年繳保險費1080元,繳費期限為20年,現已繳納4年,共計4032元。今年3月底,劉先生因為經濟原因,決定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的答復是,按該款終身壽險產品現金價(1189.10,-4.00,-0.34%)值表的標准,退還保費為2600元。劉先生不解,明明向保險全額支付了前期保險金額和滯納金,保險代理人當初不是承諾『投保自願,退保自由』嗎?要回答劉先生的疑惑,就需要從壽險產品的現金價值談起。
什麼是保單現金價值
保單的現金價值指投保人要求解約或者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該返還給投保人的實際金額。保單現金價值又稱『解約退還金』或『退保價值』。因為在保單生效後,前期多繳的保費連同其產生的利息累計後便形成了人壽保險的責任准備金,除去用於支付保險人的必要費用(如制單費、運營費等管理費用)外,剩餘的就是人壽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在解約退保時,保險人應當將這部分價值返還給投保人。故而,現金價值又叫不喪失價值或者不喪失的賠償權。
通俗一點說,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是壽險保單所特有的,對於投保人長期投保並在到期前退保所制定的利息計提補貼,這樣就相當於銀行的死期存款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取款時,雖然損失了一定的利息,但仍然較之當初的本金和活期要略高的道理一樣,只不過在繳費之前就已對每一年份的退保時所得的返還保費都進行了精確的約定。
劉先生2000年給兒子投保了一份保額為10萬元某人壽保險公司的重疾險,當時孩子22歲,年繳保費1980元,20年繳完(即39600元)。最初幾年由於保險公司需要扣除傭金、保單管理費等,保單的現金價值低於其所繳保費。到第十七年,所繳保險費和當時的現金價值相當,如果劉先生想退保就可以拿回相當於自己所繳保費的現金價值。在十七年之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就高於投保人所繳的保費。
哪些保險有現金價值
首先要准確理解和吃透保單的現金價值的含義。
一般意義上的現金價值是指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產品獨有的。一般來說,兩全保險、終身壽險、一年以上的定期壽險、養老保險、萬能保險以及分紅保險等,保險合同生效一年後,保單相應就開始具有現金價值,繳費時間越長,累積的現金價值越高。像短期意外險、定期壽險、健康險和家財險一般不具有現金價值由於沒有現金價值,或者現金價值很低。
繳費時間越長,累積的現金價值相應越高。
保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已繳納的保費-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用開支在該保單上分攤的金額-保險公司因為該保單向推銷人員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已經承擔該保單保險責任所需要的純保費+剩餘保費所生利息。
由於長期壽險產品前期扣除的各項費用較多,一般情況下,保單生效最少兩年以後纔具有現金價值,繳費不滿兩年的,保單的現金價值一般情況下幾乎為零,一般投保人繳費時間越長,累積的現金價值相應越高。
換種說法可能更好理解一點。即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用開支和向推銷人員支付的傭金,在各保單年度的分布不是均勻的,第一年最高,第二年會降低一些,以後則逐年降低,並穩定下來。如果采用分期繳費,保險公司在第一個保單年度的管理費用開支加上向推銷人員支付的傭金及承擔保險責任所需的純保費,往往接近甚至超過當年所收的保費(依不同產品而不同),這樣保險公司對於在投保後第一年內退保的,有可能無退保金,也就是保單未產生現金價值;對於第二個保單年度內退保有可能給付少量返保金,也有可能仍無退保金給付(若采用每月或每季度繳納一次保費,在第二個保單年度的上半年,尚未繳足兩年保費),也就是保單仍未產生現金價值。
分清保費年限和合同期限
從中國《保險法》的規定看,繳足兩年以上保費的壽險保單,已產生現金價值,若退保,保險公司應退還保單現金價值。繳足兩年以上保費與合同成立兩年以上是不同的概念。假設某壽險保單於2007年1月1日簽發,保險期間10年,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成立兩年,若采用一次繳清保費(躉繳)方式,於2007年1月1日繳清,當時即已繳足兩年以上保費,產生保單現金價值;若采用年繳保費方式,2007年1月1日繳納一次,2008年1月1日再次繳納,即已繳足兩年保費,產生保單現金價值;若采用月繳保費方式,每月1日繳納,2008年12月1日繳足兩年保費,產生保單現金價值。壽險合同解除(退保)時,保險公司應退還保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兩年保費的,保險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費。
一句話,保單現金價值可以多於或少於投保人己繳納的保費,關鍵取決於保險費、預定利率、投資收益率、保險險種、生產率、死亡率等因素。除此之外,還包括分紅保險的分紅率、意外事故發生率、殘疾發生率、疾病發生率以及公司的營業費用率等因素。
退保不如巧用現金價值
那麼該如何巧妙利用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的理財功能呢?
投保第一年退保不劃算
一般來說,傳統壽險產品不具有理財功能,兼具保障和理財功能的產品主要為新型壽險產品,像人們比較熟知的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等。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實施之後,大多數壽險公司出於精算和公司贏利性方面的考慮,一般規定保障性產品只能附加在投資型主險種之後進行投保,所以長期壽險產品的理財功能逐漸得到強化。壽險理財不差錢需要掌握以下幾點至關重要。
保單生效第一年退保最不劃算。大部分長期壽險產品第一年度的保單現金價值極少甚至為零。首年退保手續費基本相當於所繳保險費,第二年度的保單現金價值為所繳保險費的20%左右。因此,即便是退保也最好在兩年以上纔能盡可能多返還現金價值。
如果投保人經濟陷入窘境無法在保單寬限期之內繳納保費,可利用壽險產品具有自動墊繳保費、繳清保費、展期保險解決燃眉之急。自動墊付就是根據事先約定,自動利用保單中已有的現金價值支付未來若乾年的保費,直到已有的現金價值用完。這樣原保單的保額不變,但保障期間受現金價值制約,如現有價值越多,保障期間越長,反之亦然。
周先生1999年投保了一款某壽險公司保額40萬元,保障期限20年的期繳型兩全保險產品。2009年受金融危機影響,他一時無法繳納保險費,當時保單現金價值已經累計達到18000元。
如果周先生投保時約定了自動墊付條款,即利用保單現有的18000元的現金價值支付未來若乾年的保費,直到現金價值用完,所保障的年限由現金價值所能支付的保費決定,但期間保障額度仍為40萬元不會改變。
保單理財方式多
繳清保費,又稱減額繳清保險,則指投保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保費時,為維持原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限不變,將當時保單現金價值作為躉繳保費,從而計算新的保險金額。弊端是保額將會大幅度降低。這種方式比較適合預計經濟困難情況將持續一段時間,但仍想保留原來的保障形式的投保人。
如周先生可以利用現有保單現金價值18000元選擇躉交型投保的方式一次性繳清所有保險費,保障期限仍舊為40年,但保障額度將低於40萬元。同時周先生也可以將兩全保險改為展期保險,這時投保10年期保額為40萬元的定期死亡保險躉繳保費為6000元,餘額12000元作為躉繳保費可以購買保險金額為25萬元的生存保險。因此,周先生在2009年以前死亡可以得到40萬元的死亡給付金,如果他到2019年時仍然生存,就可以得到25萬元的生存保險金。
展期保險較為特殊,它指將現金價值僅用來繳納未來所需的純死亡保險費,這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來的保險計劃。由於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單通常保費較低,則該方式下死亡保額可保持不變,保障期限較長,但其他保險利益可能受損。因此,展期定期保險比較適合長期經濟困難同時又特別需要身故保障的被保險人(如家庭支柱)等。
如果投保人只是一時資金緊缺,兩年內無法繳納保險費,還可單方面采取保單效力終止。它是指保險合同暫時處於終止狀態,發生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保險合同效力終止不同於保單失效,保單效力終止的好處在於只要兩年內,投保人將欠繳的保費及時補上,即可申請保單復效,繼續維持這份保單。這種做法唯一的缺陷是,申請復效時還要經過保險公司重新審核,如投保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則保單也會受到一些約束。
投保人還可以利用壽險保單向保險公司或者具有辦理保單質押貸款的銀行申請貸款。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後,保單持有人可以利用人壽保單向投保公司或者簽約銀行申請保單質押貸款,貸款額度為壽險保單現金價值的80%。申請保單質押貸款後,保單責任依然有效。保單借款的程序較銀行貸款簡單,借款利息的計算參照銀行的商業貸款利率上發放,期限要求不超過半年。但投保人要注意的是應及時還款,否則可能造成保單失效等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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