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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前,胡女士的挎包被偷,包內有張存款200餘萬元的銀行卡。
近日,該案告破,原來是兩名女子所為。查到卡內有高額現金,女子在試出密碼後,於事發當天下午,瘋狂刷卡買了價值80餘萬元的黃金(1210.10,-1.80,-0.15%)首飾。
目前,大部分黃金首飾已被警方追回,並於昨日發還給了失主。隨著該案的告破,另一個頗值得關注的疑問浮出水面:女子買了黃金首飾的這1個多月,金價上漲了大約8元/克,算下來,這些黃金首飾已昇值了2萬餘元。
那麼,這部分昇值的錢歸誰最合理?
挎包落在服裝店一夜間損失110多萬
『謝天謝地,終於找回來了!』昨日上午,成都龍泉驛公安分局舉行『贓物發還大會』,來領失物的胡女士,看見自己卡上的110餘萬元變成了眼前的一堆黃金首飾以及一尊金佛像。胡女士在龍泉新驛步行街開了一家服裝店,4月13日下午3點左右,她將自己的挎包放在店裡後便去了朋友家。次日早上,想起包還在店裡,便讓店員小鍾幫她收好,可小鍾找遍整個店鋪也沒見胡女士的挎包。覺得不對勁,胡女士立刻跑到店裡親自找,依舊沒找到。想到包內還有一張存款200餘萬的銀行卡,她心急如焚。這是她供職的房地產公司的公款,因為她是公司出納兼會計,便暫時保管這筆錢。胡女士一邊默默祈禱卡上的錢還在,一邊跑到銀行掛失。然而,銀行工作人員告訴胡女士,卡上已少了110多萬。胡女士一下癱坐在椅子上。在小鍾催促下,二人立即報了案,除了銀行卡,包內還有3500元現金以及身份證等重要證件。
專挑貴的重的買女子引金店保安懷疑
接下這單百萬大案,龍泉驛區公安分局龍泉派出所民警立即著手偵查。據小鍾回憶,事發當日下午有兩名女士來店裡買衣服,形跡比較可疑。警方立即調取了案發地的天網錄像,並根據小鍾的描述,鎖定了嫌疑人的長相以及作案路線。另通過查詢被盜銀行卡的刷卡記錄,民警注意到,4月13日下午,該卡分別在成都市五六家金店都有大額消費,金額最高的達單次40餘萬。
民警立刻到各大金店走訪調查,其中一家金店保安說,當日下午有兩位女士來買黃金,『她們不像一般顧客那樣精挑細選,只揀最貴、最重的黃金首飾買。』該保安介紹,她們只揀男士首飾買,因為比較重,而且只買黃金,根本不看鉑金等其他產品,前後共刷了40餘萬元。覺得這兩個女的行為比較怪異,保安記下了她們的車牌號。根據車牌號,民警找到了車主,進一步鎖定了兩名女嫌疑人的暫住地。4月17日下午6點左右,民警在馬家花園附近將其中一名女嫌疑人陳某以及司機李某抓獲。
為吸毒而盜竊買黃金便於銷贓
在抓獲陳某時,警方還在其暫住地搜出重達2.2公斤的黃金首飾、一尊金佛像以及8萬元現金。陳某供述,4月13日下午,將胡女士挎包偷到手後,她和另一名同伙姚某到取款機試密碼,根據胡女士的挎包內的身份證,陳某試出銀行卡密碼正是其生日。銀行卡密碼到手,怕卡主掛失,她們當天下午便跑到金店刷卡買金銀首飾。
5月18日晚,民警在肖家河將另一名嫌疑人姚某抓獲,並繳獲1公斤左右黃金。據了解,這兩名女子均為吸毒人員,是慣犯,經常流竄作案,其中姚某有前科。目前,姚某已被警方刑拘,陳某、李某被監視居住。
事件延伸
黃金昇值部分給受害人還是給嫌疑人?
據統計,從4月13日陳、姚二人購買黃金至現在這段時間內,金價創下歷史最高紀錄,1個多月時間,從253.39元/克上漲到了261.89元/克,總體算下來,80餘萬的黃金首飾共昇值了2萬餘元。
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這2萬餘元誰得最合適呢?專家、律師有不同看法。
看法1應返還給受害人
對此問題,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竹則認為,昇值部分應該歸屬原權利人,即返還給受害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雖然該案的情形並不完全符合該法條,但我國現行法律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按照通理,受害人財產被侵佔期間所得的增值部分,應當歸屬於原權利人,即為銀行卡的主人。
四川大學法學博士張金海也表示,黃金首飾是嫌疑人通過侵害受害人的財產而獲得的『不當得利』,而按照《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不當得利應該返回給受損失的人,既然黃金首飾應該返還給受害人,那麼附著在其上的昇值財產也應該歸屬於受害人。
看法2應由嫌疑人所得
成都合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何佳林認為,嫌疑人偷的是銀行卡,而非黃金,到金店刷卡買黃金首飾,已是嫌疑人和金店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是獨立於之前盜竊案的一種合法民事關系。因此,黃金昇值部分應該由嫌疑人所得。相反,如果在此期間金價下跌,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由嫌疑人來承擔。
看法3應該上繳國庫
成都亞峰律師事務所做了一個簡單統計,在對此問題發表意見的10位律師中,有8位律師認為昇值的錢應該上繳國庫。
理由是刑法64條之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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