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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王小魯與銀行簽訂了購買預約滾動理財的理財產品協議書,但對當時簽訂協議時只是『預先約定』還是已經『實際扣款』的不同理解,卻引發了王小魯與銀行之間的一場官司。
由於兒子在上海工作安家,2006年,安徽蕪湖人王小魯(化名)在退休後也和老伴一起來到上海和兒子媳婦一塊兒生活。來之前,他還把家裡的10萬元存款一起『搬遷』到了上海的銀行。
2007年8月,王小魯存於中國光大銀行上海浦東支行一年期的10萬元存款到期。王小魯將10萬元存款的利息提走後,本金中的2萬元購買了一只股票型基金,3萬元購買了一只混合型基金,還有5萬元購買了一款光大銀行發行的一年期的預期收益為4.5%的人民幣理財產品(當時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為3.33%)。沒想到,這看似平常的投資行為卻為此後王小魯和銀行的糾紛埋下了種子。
銀行拒絕提款要求
一年後,王小魯第一次品嘗到了『風險與收益成正比』這句話的滋味。經歷了2008年的股市暴跌之後,王小魯購買的兩只基金虧損合計超過30%,但那款理財產品卻穩穩當當地獲得了4%的回報。
2008年8月16日,王小魯購買的理財產品到期,就在他去銀行領取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2000元時,大堂經理王越再次向他推薦了另一款光大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T計劃普通客戶月月盈2008年第二期(年收益4%)。
據王小魯聲稱,由於吃過了股票投資的『苦頭』,自己更加傾向於投資穩健的銀行理財產品,於是也對王越的推薦表示同意,並在王越的安排下到理財經理張燕(化名)那裡索取該理財產品的協議書並填寫了基本資料。隨後又在王越的示意下到取款櫃臺繼續辦理取款手續。隨後取款櫃臺工作人員讓王小魯在填寫完整的協議書上簽字,並交給他2000元利息,同時告訴王小魯50000元本金用於此次購買理財產品。『因為上次在這裡買他們的理財產品時也沒有開過收款收據,而且這次操作也是大堂經理介紹的,還是在銀行大堂內完成的,所以當時我也沒什麼顧慮,覺得這5萬元就是直接購買了理財產品了。』王小魯對記者說到。
然而又過了一年,王小魯准備去銀行提取本息的時候,卻遭到了拒絕,銀行給出的理由是:一年前僅與王小魯簽訂了理財產品購買協議書,但隨後王小魯並沒有把協議書中約定的理財金額交給銀行。為此,2009年12月,王小魯便將光大銀行送上被告席,要求被告支付自己所購的理財產品的本利合計52000元。
按王小魯的說法,一年前明明已經簽訂了理財協議,原來的五萬元本金也被留在了銀行賬戶裡,怎麼如今銀行卻說根本沒有收到錢呢?
『預先約定』VS『實際扣款』
在法庭上,王小魯的代理律師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最終理財:50000元,本次操作標志:增加,這就說明被告已收到50000元交易款項。而且協議中並沒有客戶另行付款日期的約定,也沒有理財金額為銀行實際扣款金額的內容,以及銀行扣款不成功協議自行解除的內容,因此該操作標志就應該被視為已扣款購買理財產品。
被告光大銀行卻認為,原告對協議中『增加』的含義理解錯誤,『增加』僅表明本次預約購買的金額比上次增加了多少,前次交易金額為0,而不是原告實際支付了多少金額。由於原告購買的產品為預約滾動理財,簽訂協議時,只是預先約定理財的金額,不需要實際支付,賬戶上也不需要現金。待到扣款日即協議中寫明的產品收益起始日(2008年8月26日),以被告從原告銀行卡中實際扣款金額為理財金額。而事實上,就在2008年8月16日原告到銀行簽訂協議書時,前一次理財產品到期後打入賬戶的52000元已經被原告取走,當時原告賬戶上只有0.35元,且此後原告未再付款。所以2008年8月26日,被告依約從原告賬戶扣款不成功。
錄音資料VS交易記錄
王小魯的代理律師隨後又拿出錄音證據表示,2009年協議到期後,原告又先後兩次拔打被告客服進行理財產品諮詢,接線員明確答復原告此種理財產品在簽訂協議後,可以預約增加或減少理財金額,但最低金額為50000元,如儲戶的銀行卡金額低於50000元,則不能簽訂協議書。也就是說,當時王小魯與光大銀行簽訂協議書時,50000元本金應該還存於賬戶內,並沒有像銀行說的已經被取走,否則協議根本無法簽訂。
對此,光大銀行辯稱,正是由於經常出現協議簽訂後投資者並沒有在收益起始日之前及時將本金打入賬戶導致扣款不成功並使得協議自動終止,為了盡可能避免這種情況,減少客戶違約風險,2009年6月,他們對該理財產品的預約方式進行了變更,要求簽訂協議當天預約購買人賬戶上一定要有錢,但當時不一定扣款,在簽訂協議和產品收益日之間,客戶有權處分賬戶內的錢款,直至理財產品收益日當天把錢款劃回賬戶即可。客服按這一新規定回答王小魯並沒有錯,然而光大銀行與王小魯簽訂協議時並沒有這一條規定,因此這一對話錄音並不能作為簽訂協議時王小魯賬戶上一定有50000元的依據。
此外,被告還拿出了2007年以來,原告的存款憑條、轉賬憑條和取款憑條等交易流水記錄證據,表明原告在被告辦理的業務明細,每筆交易均有記載,不可能存在2008年8月16日原告購買理財產品無記載的情況。尤其是2008年8月16日的取款憑條的簽字確為原告親筆簽名,可見原告確認已將本息全部取走且此後原告未再存款。
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法院認為,在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規定,『本協議書與協議書中記載編號的產品說明書構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財合同。』而在該產品的說明書的銷售模式一欄中則明確規定『本產品僅能用陽光卡購買』。而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在購買簽訂理財產品協議書時,原告賬戶上僅有0.35元,根據當時的預約模式,客戶賬戶沒有存款也可以預約購買該理財產品,但必須在理財產品收益日當天保證賬戶裡有足夠的錢。2008年8月26日,被告依約從原告賬戶扣款未能成功,表明其行使了單方解除權,雙方合同解除。由此可見,不管王小魯何時以何種方式取走了50000元,都沒有能夠成功購買該理財產品,因此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購買預約扣款產品注意事項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副庭長林曉君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王小魯雖然聲稱在簽訂協議時並沒有提取5萬元本金,但從銀行提供的證據看,5萬元本金當時已經由王小魯提取,而王小魯又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可見,這起案件的過錯方並不在被告銀行。但對投資者來說,這起獨特的案件依然有其借鑒意義。
對於投資者來說,在購買理財產品前應該先對其有全面的了解。除了了解其最低投資額、投資期限、投資方向、投資風險、申贖費用、預期收益率等常規『指標』外,還要了解該理財產品是即刻扣款型的還是預約扣款型。如果是即刻扣款型,則要確保已扣款成功,並保管好相關憑據。如果是預約扣款型,則要明確知道收益起始日,並且一定要記住在收益起始日之前將協議約定的投資本金存入賬戶,以防銀行因無法扣款導致其行使單方合同解除權,而自己卻仍然蒙在鼓裡,導致自己的利益受損。
理財金手指:何時存入本金有講究
如今股票市場與銀行理財產品市場之間的翹翹板效應越來越明顯,尤其在股市暴跌的時候,銀行理財產品的低風險特征獲得了許多投資者尤其是中老年投資者的青睞。然而由於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門檻較高,本金數額較大,因此在購買預約扣款型理財產品時,如果從協議簽訂日到收益起始日之間時間較長(如超過十天),則投資者可以在這段時間內將這筆短期閑置資金用於購買貨幣基金或其他超短期理財產品,從而實現現金管理的最優化。如果兩個日期的間隔期較短,則無需另作安排,萬一收益起始日之前忘記往賬戶裡存款,反而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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