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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中國銀監會發文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規范服務收費行為,立即開展服務項目的清理工作,對本行所有服務項目的收費行為進行自查和清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這可能是對前段時間『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上調』事件的一個正面回應。
銀行服務價格應公示
從廣州、深圳等城市引發的跨行ATM取款手續費漲價事件已經演變成全國范圍內對銀行亂收費的質疑和聲討。盡管備受『口誅筆伐』,調價的銀行仍以『成本說』為由堅持立場。不過,銀監會正式發文之後,這些銀行恐怕須在兩方面做出努力:即重新評估『跨行取款收費』如何定價以及做好信息披露。
銀監會通知要求,各商業銀行要深入論證收費項目的可行性和收費水平的合理性。包括:對違反規定的收費項目,要立即停止收費;對沒有違反規定但存在較大爭議的收費項目,要對收費項目和定價水平的合理性進行評估,並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對代理收取的費用,要對客戶做好信息披露和解釋工作。
銀行服務也需『明碼標價』,銀監會強調銀行要通過營業場所公告、網站公示、媒體公告、宣傳材料、對賬單、櫃臺工作人員告知等多種方式充分告知相關免費服務和收費服務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我國商業銀行機制缺失,沒有形成一套有效、透明的定價機制,而國外商業銀行會根據產品成本、市場供求、客戶集中度等指標,通過一套算法形成合理定價。他認為,接下來銀行不一定會下調價格,但對有社會影響力的價格,應給出合理依據,就漲價原因向社會公眾進行公示。
業務成本結算重估
依據2003年銀監會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屬於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總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
不過,出臺較晚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准由銀監會、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上述《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有關服務收費缺乏比較全面和系統的規范。
目前,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正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將重點明確對商業銀行在公平競爭、信息透明、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眾監督、協會自律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銀監會還表示,兩部門將審慎推進政府指導價調整工作,目前已組織有代表性的24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基礎結算業務成本進行詳細測算,為相關政府指導價管理工作提供依據。考慮到銀行服務收費事宜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影響廣泛,將在征求各方意見後盡快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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