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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近日發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對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作出進一步規范。《通知》叫停了開放式信托產品,重申對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中風險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限制,並就《通知》頒布前商業銀行表外的存量業務提出了在近兩年內轉入表內計提相應撥備和資本的要求。
《通知》規定,信托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信托產品期限不得低於一年;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餘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餘額佔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餘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0%,已超標的信托公司應立即停止開展該項業務,直至達到規定比例要求。
《通知》同時規定,信托公司信托產品不得設計為開放式;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
對本通知發布以前約定和發生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要求將表外資產在今、明兩年轉入表內,並按照150%的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撥備,同時大型銀行應按照11.5%、中小銀行按照10%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計提資本;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應切實加強對存續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後續管理,及時做好風險處置預案和到期兌付安排;對設計為開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類、融資類或含融資類業務的銀行理財產品和信托公司信托產品,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資金申購,並妥善處理後續事宜。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是銀監會經過多方調研,並認真借鑒這次全球金融危機中西方金融業在並表和跨行業風險管理的教訓,同時對當前銀信合作業務情況進行審慎評估後制定的。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通知》的頒布,厘清了銀行和信托公司在業務合作中各自的風險責任和業務定位,明確受托資產所含風險的歸屬。對於歸屬銀行方的風險,銀行必須滿足監管要求;對於歸屬信托公司的風險,信托公司必須履行受托人盡職管理責任;對於歸屬投資人的風險,銀行必須做好風險揭示,投資人在獲得高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以此真正發揮信托公司的制度優勢,將銀信合作規范化,陽光化,使其成為借款人、銀行、信托公司、理財投資者多方受益的符合科學發展和市場需求的金融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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