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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出臺的《上海市銀行業存款業務自律公約》明確,會員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存款業務,禁止九種不當吸儲行為。該公約自8月16日起生效。
公約約定,會員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存款業務,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戶存款:
1、采取存款『貼水』、高套利率檔次、套用人民幣同業間利率、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虛增存款計息積數及其他擅自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2、向存款人或關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任何名義的吸儲費、協儲費、諮詢費、手續費等不正當費用;
3、以存款『公關』的名義,采取向存款人或關系人饋贈禮品和現金、為客戶報銷費用等方式與客戶存款金額直接掛鉤;
4、通過『存貸強制掛鉤』的方式吸收客戶存款;
5、通過辦卡、購買理財產品、第三方存管等業務名義,違反『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原則,誤導、強拉客戶辦理存款;
6、通過向客戶免費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備和承擔相關費用等方式吸收客戶存款;
7、隨意壓低、豁免代收、代付業務手續費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客戶存款;
8、通過戶外廣告、媒體、手機短信等宣傳手段進行『有獎儲蓄、贈送實物、積分換現金(或其他實物)』等高於法定存款利率的宣傳或者以內容不真實、概念模糊,容易產生歧義的文字進行宣傳,欺騙、誤導客戶存款;
9、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吸收客戶存款的行為。
公約明確,相關銀行如有違約,除可能受到口頭警告、通報批評、同業譴責外,情節嚴重的還將提請上海銀監局采取監管措施。
公約要求,會員單位加強員工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加強對下屬各級網點的檢查,及時自查自糾存款業務中發現的違章、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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