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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初,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車險拒賠糾紛案件作出審判。車主崔某的車輛在投保後發生交通事故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全責。崔某遂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理賠,遭拒。法庭上,保險公司認為,崔某未直接向肇事者進行索賠,是放棄對第三者賠償的行為,依照保險合同可以不予賠償。
另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是保險公司拒不承認辦理車險承保的業務員隸屬本公司。保險公司聲稱為車主提供業務辦理的業務員並非本公司員工,而是汽修公司工作人員代理,保險公司未能收到車主支付的保費,故保單不能生效,並對事故作出拒賠決定。
在前一個案例中,保險公司的說法是對《保險法》的曲解,崔某依照合同約定直接向投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是正確的。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可以代為追償,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先賠償給投保的車主,賠出去的這筆錢再由保險公司自己向肇事方追償。《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法律賦予了投保人直接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以及保險人在賠償後的代位追償的權利。
在後一個案例中,保險公司的中介代理人在其中可能扮演了私吞保費的角色,但這是保險公司和中介單位之間的問題,要投保人為此付上學費、擔上損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修理廠、4S店這些汽車服務機構作為當前保險公司獲取車險業務的重要渠道,對許多車險投保人來說既便捷又合規。作為投保人,看到車險代理人出具保險公司保單和代理證明,經過正常手段支付保費,卻無法享受到正常的理賠,理所當然要訴諸法院。而審理本案的南匯區人民法院認為,由於保險公司未舉證,確認投保人所說的代理人與保單上的代理人簽名為同一人,根據保險合同及由該代理人出具的證明,作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正當代理權,並代表保險公司收取了保費,按照法律規定,保險公司理應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車輛出險後,其理應按約及時履行賠付義務。根據雙方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應賠付投保人事故理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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