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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預計的那樣,季朝陽和他的宏邦公司根本無法承受如此高昂的融資成本。
2009年6月,勝華公司以季朝陽、宏邦公司所借的1.2億貸款中第一筆1000萬元到期款未能及時還本付息為由,向原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季和宏邦公司償還勝華公司應還銀行到期貸款1000萬元,並包括銀行利息、逾期還款滯納金管理費等490餘萬元。
原南匯區法院2009年11月出具的判決書認為,宏邦公司先在名義上成為勝華公司的子公司,他們之間的行為雖以融資為主要目的,但並不等同於企業之間的非法借貸。除2000萬元綜合授信貸款外,勝華公司對宏邦公司使用的1億元中長期貸款並沒有約定息差或其它非法利益,因此季朝陽在庭審抗辯的『實為借貸』的理由不成立。判決勝華公司勝訴。
季朝陽不服判決,目前還在提起抗訴申請。
2010年8月,宏邦公司(自2009年7月起,宏邦公司的印章、資料已由勝華掌控)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稱,宏邦公司於2010年7月29日與勝華公司兩方已達成『合作終止協議』,約定原『合作協議書』自願解除,按照原協議中的『自動處置機制』的約定,股權轉回給季朝陽,所有資產歸勝華公司所有。宏邦公司要求,法院判決『合作協議書』解除,財產歸勝華公司所有,勝華公司支付折價後多餘的款項1900餘萬元。
目前,這個案子還在審理當中,並把季朝陽追加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去年11月,上海閘北法院曾審理上海首例高利轉貸刑事案件。並一審判處從銀行貸出資金後轉貸給另一家公司的被告單位上海度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罰金150萬元,相關責任人員有期徒刑。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度上海法院涉銀行金融商事案件情況通報》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仍然是佔涉銀行金融商事案件比例最大的案件之一。2010年上海市各級法院一審共受理涉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3,739件,佔到涉銀行金融商事案件收案總數的22.01%。
擾亂金融秩序上海市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傅鼎生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整個案子看起來雖然有若乾份合同,但實際就是一個目的:宏邦需要周轉資金。通過勝華向銀行借錢,最後實現了宏邦的目的。勝華通過這麼一個轉貸,能得到每年200萬元的管理費、1000萬元的保值增值費以及宏邦30%的股權等變相利息或者說息差。『每個協議獨立看似乎都是成立的,有效的;但把協議綜合在一起,不難看出,系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擾亂了金融秩序。』傅鼎生說。
他指出,高息轉貸不僅危及金融系統的安全,也影響借、貸企業的正常經營,應當引起足夠關注。(高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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