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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稱孟勤國帶領課題組對我國銀行收費問題進行了調研,結果令人震驚:2003年10月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明確銀行收費項目僅有300多種,但目前我國銀行收費已經達到了3000種。
前不久,銀監會、央行、發改委三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要求銀行從今年7月1日起免除34項收費項目。但34項相對於3000種,顯然是象征意義大於實質意義。而且,更具諷刺意味的是,備受爭議的普通個人賬戶和公司賬戶的小額賬戶管理費,在這份通知中居然並未提及,也因此,依然具有『合法』的身份。
事實上,多達3000多項的收費裡,諸如零鈔清點費、跨行取現手續費、密碼重置費、短信通知費、小額賬戶管理費、打印對賬單費等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早已讓銀行客戶叫苦連連,其中有多少是合規合法,依然是一筆糊涂賬。
顯然,問題不在於收費項目的多與少,而在於是否合法。而現在銀行的收費合法性本身,就令人生疑,正如課題組所說,銀行自行定價的依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作為法律的價格法、商業銀行法,更不能與這兩部法律抵觸。顯然,只有從這個角度重新審查3000種收費,纔有可能遏制銀行收費亂象,如果只是取消多少種,不過是對亂收費的保護。
銀行以利益最大化為追求無可厚非,也更應自覺地堅守自己的社會責任。然而,利益驅使之下,亂收費乃至亂漲價的衝動不可遏制,與此相比,銀行的自律不可避免地顯得蒼白無力,因此也必然是靠不住的。事實上也正是如此,一邊公眾質疑不斷怨聲連天,而另一邊銀行我行我素,以至收費亂象愈演愈烈。
無疑,遏制亂收費,歸根結底要靠有效而且有力的監管。而只有依法監管,纔是有效而且有力的。現在監管的軟弱乏力滯後甚至缺位,正在於銀行自主定價,本身偏離法治的軌道,而這樣的偏離,又恰恰是監管部門認可的。在這樣的背景之下,3000種收費到底有多少是違法的,監管部門自己都說不清,又何談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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