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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申請人要在保險條款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將出險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出險時間地點、報案人姓名、報案人聯繫電話、出險的簡要經過和結果以及所持有的保單號碼、險種等重要信息書面告知保險公司。
一般來說,申請人要提供保險單原件、事故經過證明、被保險人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以及受益關係證明等。如果是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賠付,除了上述資料外,申請人還要提交住院的收據原件、出院證明、病歷和醫療費用明細清單等資料。如果申請傷殘保險金賠付,還要提供保險傷殘鑑定證明,及有關醫療記錄和醫藥費收據等資料。
關於理賠申請材料,理賠專家提示
一切理賠相關內容均以保險公司與消費者所簽署的保險合同爲準,請根據所投保的保險險種對照提供材料。
以上材料爲進行理賠申請的基本材料,由於保險事故的具體情況不同及各地區差異,可能在辦理理賠申請時,仍需申請人提供一些其他相關資料。
如委託他人代辦的,授權委託書必須有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親筆簽名,且需註明授權範圍,保險公司需校驗雙方身份證明無誤。
條款未約定收取原件的材料,保險公司在驗證無誤留取清晰複印件後,消費者可以提出申請取走原件;如果複印件不清晰,保險公司可以保留材料原件直到得出正確的理賠結論,理賠結束後消費者可提出申請取回該材料原件。(注:因公司不同可能有所差異,詳詢所投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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