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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學談了4年的戀愛,小陳卻在與女友分手後,持借條向女友追債。近日市一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部分支持了小陳的訴訟請求,判決對方返還小陳欠款共計22000元。
小陳介紹說,他在畢業前把錢借給了女友小蘇,小蘇一直沒有償還。小陳曾於2008年向法院起訴小蘇歸還借款,因小蘇同意還款,小陳就撤訴了。但是小蘇不守信用遲遲不還,所以小陳又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本金22000元以及利息5000元。
小蘇辯稱,雖然借條上的簽名是她寫的,但她是在小陳的威脅下才寫的借條,自己實際上並不欠小陳的錢。
市一中院終審認爲,借條作爲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小蘇雖然否認借貸關係成立,主張借條系自己受脅迫所寫,但是未能就此提出證據予以證明,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合全案證據,小陳提交的證據能夠反映出雙方當事人就借款事宜達成了一致,併產生了借貸事實,小陳依法對小蘇享有債權,小蘇應當及時返還欠款。鑑於借條中並未約定利息,小陳主張5000元的利息沒有依據,故依法駁回小陳的該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