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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東省陽春市春城街道城郊村,林大喜、柯家英等村民由於2003年沒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選舉權、養老金等村民福利被剝奪。
城郊村村委會在給中國青年報記者的一份關於此事的迴應中稱,這屬於村民自治範疇內的事項,這麼做“合法合規,並無不當”。
但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師白斌認爲,“新農合”制度遵循“自願原則”,政府只能通過勸說的方式引導農民參加,不得強迫。這不是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將其與選舉權、養老金掛鉤的做法,有違法嫌疑。
林大喜的戶籍一直在城郊村,2000年結婚後,妻子的戶口也遷入城郊村,但他們都在一家企業打工,也都有醫療保險。
2002年,廣東省政府在全省試行新農合制度。城郊村提供給中國青年報記者的一份文件中提到,推廣“新農合”制度是陽春市政府當時的一項“政治任務”,城郊村被確定爲村級自辦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村委會要以"講政治"的高度,做到村民參合率達到90%以上”。
爲此,城郊村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了《城郊村經濟聯合社社員資格的規定》和《城郊村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這兩份文件明確規定了經濟聯合社社員的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合”是每個社員應當承擔的義務。
“這使得"新農合"轉變爲一種具有強制性的制度。”白斌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即便是由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上述文件的相關條款亦難以被正當化。
2003年、2004年,國務院兩次發文,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必須堅持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嚴禁硬性規定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指標。
“一些地方政府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作爲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甚至將參合率作爲各鄉鎮的考覈指標,其本意亦在於擴大覆蓋面,防止某些公職人員因無利可圖 而消極不作爲的狀況,使此項政策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白斌表示,這一“政治任務”針對的是各級政府及其相關公務人員,而不是農民。
白斌認爲,在這個問題上,作爲羣衆性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只是在協助、配合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相關事務並不是村民自治範圍的事項,自然也就不能改變這項工作原先的性質。”
“我擔心"新農合"跟之前的醫療保險有衝突,就先給父母交了參合費用。”林大喜說,他們夫婦是在2004年纔開始參加“新農合”。
城郊村在一份迴應中說,林大喜多次跟工作人員堅稱自己“在國家單位工作,不屬村委會管。”
時隔8年之後,城郊村村委會2010年換屆選舉時,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林大喜的上述表態,確認他不屬於“村民範疇”,不作選民登記。
對此,城郊村在迴應中有如下表述:林大喜系“自我確認不是村民身份”,因此,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做法,“合法合規,並無不當”。
白斌認爲,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的規定,在村委會選舉的問題上,只要年滿18週歲、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本村村民,都擁有選舉權。
“戶籍在本村,雖不在本村居住,除非他本人明示不參加選舉,都應納入選民範圍。”白斌說,除此之外,不得對村民行使選舉權施加任何限制。
另一位沒有領到養老金的村民柯家英,也是因爲沒有參加“新農合”、沒有“承擔社員義務”所致。
2005年起,城郊村陸續實行了社員養老金、學生獎學金等一系列社員福利制度;第一年不交納合作醫療保障金、或不參加義務植樹、或違規不參加村委會選舉大會並投票等拒不履行社員義務者,按村務管理文件規定,取消或中止其上述社員福利待遇,共有91人。
“本村的各項規定均符合國家"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並無不當。”城郊村給中國青年報記者的迴應中如是說。
白斌認爲,村委會出臺社員養老金制度的管理文件,並在其中規定村民享受領取養老金待遇的條件,這本來無可厚非。但問題在於,《城郊村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將“新農合”設定爲社員義務,並將一系列的社員福利與之掛鉤,“有違法律上的比例原則”。
“養老金的資金來源於村集體的公共財產,這與"新農合"資金無必然關聯。”白斌說,一些村民不參加“新農合”,無損於村民養老金的資金籌措。
白斌表示,村委會借《城郊村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將二者糾纏到一起,使得本應由全體村民共享的養老金資金,轉而只由參加了“新農合”的部分村民享有,有侵害村民平等權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