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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龍”服務有貓膩兒
對於車險詐騙行爲,多數車主並不在意,認爲此類案件主要是破壞了保險市場監管秩序而已,與己無關。事實上,有一類直接侵害了車主權益,就是事故車輛被他人利用,製造事故騙保。“出了事故我們上門取車,留下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等相關走保險材料,其他什麼都不用管,修好了給您送來。”這種“一條龍服務”頗受車主青睞,不過今後再聽到此類說辭,您一定要在心裏劃個問號。
據介紹,很多騙保案車主並不知情,出了事故要走保險,就將車開到修理廠或代辦人員,留下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等證明材料即可,有些修理廠或保險人員還爲其免費上門接車、送車。
正是這些證件、材料原件,被部分心懷叵測的“拼縫”騙保分子所利用,爲這些騙保分子造假報案提供了便利。有的車使用假冒、僞劣或次品配件,有的車被無故擴大車損,造成不必要的維修。對於車主來說,出險次數和出險率增加,會在在保險公司留下不良記錄,直接影響下一年度保費費率,變相地增加下一年度的保費。
保險公司難辭其咎
儘管目前市場誠信體系尚不完善,動輒成千上萬元的理賠款誘惑之下,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面臨較大的道德風險,但另一方面,對於騙保事件,保險公司看似受害者,實際上其制度的漏洞與管理過失,給騙保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一個最爲普遍的現象是,按照保險公司的定損理賠規定,保險公司定損員應該對事故車輛進行現場勘查,且要對實物進行審查拍照。但一些定損員經常不到現場勘查,而讓他人代爲勘查,甚至讓修理廠人員代爲勘查拍照,僅憑照片定損。
另外,對車輛維修後的理賠審查大多都以書面形式進行,只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票據、照片、證明等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很少對維修使用的材料來源、價格、質量等情況進行現場審查。很多騙保都是內外勾結,對定損員監管處罰力度不夠,查勘定損能力和技術手段有限,理賠審查不夠嚴格,導致詐保案件頻發,讓大多數誠實守信的車主爲少數投機分子埋單,承擔了較高額度的保費,保險公司難辭其咎。
●特別提示
別輕易交出證件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結合2011年受理的車險騙保案件的特點和成因,提醒廣大車主,糾正錯誤的思想觀念和認識誤區,培養自我防範意識。
首先,不能爲了圖省錢,只上交強險,不上商業險,抱着不會發生事故的僥倖心理,或是出險後走對方車輛保險修車的貪便宜心理。
其次,購買保險時,不能只看價格,儘量選擇大型、正規保險公司投保,防止被不正規的居間保險推銷員矇騙。
再其次,廣大車主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應及時報案、報險、報修,且按照保險公司正規途徑和程序報案,不應爲貪便宜,將多次事故車損拖延不報案,積攢到一次報案。此外,在事故定損後應將車送往正規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最好到與車型匹配的4S店維修。
最後,如果時間許可,儘量不通過居間保險人員報案,儘量要求保險公司人員出事故現場勘查;查閱定損結果;最好不要將自己的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原件交予他人,特別是非保險公司正式職員代辦理賠;車輛修好後,檢查維修車輛更換部件的質量。
別以爲不知者不罪
在審理騙車險犯罪案件過程中,法官們發現許多涉案人員存在以下法律誤區:
有人以爲只提供相關證件材料,不參與制造事故就不構成犯罪。實際上,如果行爲人,包括車主,也包括爲親友幫忙者,明知他人要製造假事故騙保,或造假騙保,仍向他人提供駕駛證、行駛證、保險材料、委託授權證明等證件材料,或冒充司機協助報案的,即使沒有到造假現場,也一律認定爲騙保共犯。
有人以爲隱瞞醉酒駕車情節,不屬於虛構事故原因,也不屬於造假,不應構成騙保犯罪。實際上,醉酒駕車是發生事故的客觀原因,屬於事故的重要構成內容,行爲人有如實上報的義務,變相地虛構事故原因,同樣屬於騙車險犯罪手段之一。
還有些修理工,以爲按照修理廠老闆和部門經理的指示參與造假,認爲出了事有別人擔着,自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這些人員雖是被唆使參與犯罪,但他們仍有自我選擇的意識自由,明知造假騙保的行爲與結果,仍參與犯罪也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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