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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
1、工傷人員符合哪些情形可以進行住院工傷康復?
工傷人員經臨牀急性期治療後,生命體徵相對平穩,病情穩定,無重要臟器的嚴重功能障礙和嚴重精神病症狀,但仍有持續性神經功能障礙(如運動、感覺、言語、認知、精神、吞嚥、排尿排便、性功能等障礙)而影響生活自理、勞動能力下降,仍不能迴歸家庭和社會,但具有恢復潛力和康復價值者,應及早進行住院康復治療。
2、住院工傷康復包括哪些病種?
按國家現行的《工傷康復診療規範(試行)》,本市住院工傷康復的診療業務內容包括顱腦損傷、腦卒中、持續性植物狀態、脊柱脊髓損傷、周圍神經損傷、骨折、截肢、手外傷、關節及軟組織損傷、燒傷等十個常見病種。
3、如何申請工傷康復,提出申請時應提供哪些材料?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其近親屬可以向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勞鑑委),提出住院工傷康復申請。提出工傷康復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填寫完整的《住院工傷康復申請表》、工傷認定書原件和複印件、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勞鑑委如何進行工傷康復確認?
申請住院工傷康復時提供材料齊全的,區縣勞鑑委受理初審後報市勞鑑委。市勞鑑委收到申請後,應對工傷人員是否具有康復價值進行評估,並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具《住院工傷康復確認意見》,明確工傷人員是否可以進行工傷康復。《確認意見》應及時送達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其近親屬以及工傷康復定點機構。
情況特殊的,市勞鑑委作出確認意見的時限可以延長15日。
5、如何辦理住院工傷康復手續?
經市勞鑑委確認同意進行住院工傷康復的工傷對象,在收到《住院工傷康復確認意見》之日起的10日內,應當持《住院工傷康復確認意見》及相關資料,到工傷康復定點機構辦理住院工傷康復有關手續。
勞動能力鑑定
1、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
2、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提出申請時應提供哪些材料?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其近親屬可以向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勞鑑委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的原件和複印件、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對區縣勞鑑委作出初次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有何救濟渠道?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區縣勞鑑委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鑑委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市勞鑑委作出的再次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4、如何申請複查鑑定?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勞鑑委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5、如何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根據工傷人員的傷情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鑑委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停工留薪期滿前15日內,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用人單位對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工傷人員書面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勞鑑委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表》、《工傷認定書》、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確認申請的,視作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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